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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于8月19日-8月21日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2年8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2年8月20日下午16:30-18:30和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2年8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2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2年8月20日上午11:05-11:35。
二、疫情防控要求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考,请所有考生仔细阅读以下疫情防控要求,并遵照执行。
(一)正常参加考试条件:考生需行程码、健康码或场所码均为绿码,持有考前48小时内湖南省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同等效力,下同),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前10天内有国(境) 外或香港、澳门、台湾旅居史者。
2.考试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者(中、高风险区名单以考试开始当天的为准)。
3.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且不能排查传染病者。
4.湖南省居民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者。
5.正处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期者。
6.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岗位后,未完成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者; 居家健康监测期者。
7.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湖南省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8.其他不符合正常参加考试情况的考生。
请各位考生,特别是外省考生务必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和健康管理,确保入场时符合防控要求。因考生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准备和未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考生入场时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健康码或场所码、行程码和48小时以内湖南省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并测量体温,保持安全距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部消毒,有序进入考场。
(四)考试期间,考生全程佩戴口罩,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现场防疫人员会对考生进行体温复测、排查流行病学史,研判是否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
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和防疫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本考点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检查,服从考场疫情防控管理。
三、考场信息
考场地址:邵阳市计算机学校(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沙子坡文明路11号)。
一考场:实训楼3至5楼; 二考场:实训楼6楼。
四、乘车路线、食宿指南
由于考场周围道路交通条件限制,考生人数众多,请尽量不要驾车,以免造成交通拥堵或停车困难而影响按时参考。
(一)公交路线
(1)火车南站可乘7路、32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2)汽车东站往北100米到东大路可乘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往南400米到宝庆路可乘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3)汽车南站可乘17路、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二)食宿指南
(1)附近酒店:宝庆山庄酒店、锦绣天源酒店、魏源酒店、紫鑫大酒店、金龙酒店。
(2)附近餐饮:农家大院餐馆、万家灯火酒店、十一生产队餐馆。
五、诚信参考,拒绝作弊
考生参加考试时,不允许将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不得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内容,否则将视情况按违规或违纪处理。请每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理念,不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内容)
邵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涉考内容)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