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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安排,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二试)定于11月11—12日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二试)准考证打印功能将于2023年11月4日开通,请已经缴纳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二试)报名费的考生,可在2023年11月4—10日期间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如遇到密码遗失等情况,请考生通过系统密码找回功能,或联系报名考点进行密码找回。考点联系电话0739-5480738或 5400063。
三、考试时间
考试于2023年11月11日至12日期间进行,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模式。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请考生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小时到达考场。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加试考生(院前急救、儿科)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考试地点,提前30分钟到达加试考场,服从考务人员安排,按考试相关要求有序进入考室。
四、诚信参考,拒绝作弊
考生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室。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按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登录考试系统(证件输入应注意括号和大小写),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进入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不得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内容,否则将视情况按违规或违纪处理。请每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理念,不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受理举报部门及电话:邵阳市卫健委机关纪委:5403110;邵阳市卫生人才考试中心:5400063。
五、考场信息
考场地址:邵阳市计算机学校实训楼(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口沙子坡文明路11号)。1至11考室为一考场,12至15考室为二考场。
六、乘车路线、食宿指南
由于考场周围道路交通条件限制,考生人数众多,请尽量不要驾车,以免造成交通拥堵或停车困难而影响按时参考。
(一)公交路线
(1)火车南站可乘7路、32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2)汽车东站往北100米到东大路可乘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往南400米到宝庆路可乘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3)汽车南站可乘17路、18路至大祥坪站转7路至邵阳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再往邵阳市疾控中心对面文明路步行300米即到。
(二)食宿指南
(1)附近酒店:宝庆山庄酒店、锦绣天源酒店、魏源酒店、紫鑫大酒店、金龙酒店。
(2)附近餐饮:农家大院餐馆、万家灯火酒店、十一生产队餐馆。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考内容)
邵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节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涉考内容)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者,将受到刑事追究。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